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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含有管辖权条款在航运实践中司空见惯。选择管辖法院也是国际冲突法三大主要分支之一,而且在海商法律中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船舶移动往往促使一起货物运输纠纷涉及到多个管辖法院。正如同海事立法需要统一化、国际化,建立一致的选择管辖权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的。遗憾的是,目前国际社会对待这个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 近年来,应该赋予管辖权条款何种效力,成为UNCITRAL运输法草案讨论的核心内容。第12次、第14次、第15次及第16次大会分别对对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集中的商讨,各国对此问题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对等原则来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对等原则并不适用于判断此条款的效力;而且如此判断很可能会导致同样的案情因为当事人国家的不同而结果迥异,这对当事人来说缺乏公平性,而且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与统一。 笔者选此研究方向,不仅因为它是热点,更重要的是,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而且对于海运提单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同时也会影响一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地位和形象,该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共由六章构成,其中: 第1章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基础理论部分。介绍了提单管辖权的含义、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发生争议的原因,并指出该领域内所存在的基本问题。 第2章为提单管辖权条款和提单仲裁条款的比较研究,通过分析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获以广泛认可的原因,指出判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标准的可借鉴价值。 第3章列举分析了世界各国以及主要国际公约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代表性态度;同时总结、评价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分析原则,为探讨研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提供广泛的研究资料和根据。 第4章通过分析比较几个典型国家以及各主要国际公约的可取性规定,对于我国法院应该怎样分析对待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采用怎样的标准和原则才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