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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是全球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初创企业或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问题上日益彰显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股权众筹融资具有规模小、人数多、门槛低的特点,作为小额证券众筹的中间人,股权众筹平台是位于投资人、融资人与监管人等诸多主体间的枢纽。唯有股权众筹平台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明确,才能以平台的基本地位为核心确定与其他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围绕平台主体的行为模式才能得以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中介行为的具体规定均得以围绕主体定位展开。股权众筹平台为作证交券易中介人法律地位确立后,平台与资金募集人、投资者、资金托管方、证券监管机关等主体的证券法律关系才得以确立。全文正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基本理论上阐述了确立法律地位的法理基础并对股权众筹平台作出了最一般的界定。首先阐述了“法律地位”的一般法律原理,指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应受私法与公法两个法域的规制。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民法上的居间人,具有最为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商法意义上的商中间人,与民法上的人格相比则有了进一步特定化的特征。平台在私法领域受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引,为普罗大众从事众筹中介开拓了广阔的自由空间;同时,受利益驱使,平台的不正当行为也大量出现,公法上的禁止条款也使得平台经营尚未进入真正的“公开、公众、小额”的实质内核空间。平台在公法意义上未获得实质地位,平台在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抽象主体人格需要在经济法的地位中得以具体化。豁免与监管在平台经济法地位的确定上具有重要意义。商法上与经济法上法律地位确立理论对平台法律地位的分析起到高屋建瓴的指引作用。商法上商主体主义与行为主义及经济法上的具体性地位理论为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确定提供了纵横统一的理论指南。其次,在最一般意义上给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共分为三章。本部分的研究方法采用了法律多元主义为视角(本部分采用了法律多元主义研究方法),对股权众筹平台实然法律状态进行描述性分析。第一章介绍了国内外股权众筹平台对自身地位的界定,主要是从平台网站与融资者签订的融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对平台盈利来源的关注也有助于对平台法律地位的认知,本文选取了国内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平台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介绍了司法判例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地位的判定。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平台的法律地位为民法上的居间人地位,与融资人的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给予平台以最一般意义上的民商法上的定位。司法者的态度针对的只是对在我国刚刚出现的众筹平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判断,随着股权众筹实践的深入,平台的法律地位会以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及日后国家的颁布法律的具体条款确定。第三章介绍了围绕股权众筹所涉及的立法及政策情况。第三部分分析了股权众筹平台在民商法及经济法上的地位。论文给出了平台民商法上居间人地位的最基本判断。重点分析了民事众筹法律关系的要素。民商法律地位的确定是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地位分析的基石与归宿。同时,本部分介绍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性,对经济法主体地位具体性从多角度予以分析。经济法行为的类型化划分对平台法律地位的确定构成另一重要标准。本部分为文章最后部分即我国众筹平台的立法政策暨构建股权众筹平台法律框架作好理论铺垫。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提出了建议。首先界分平台的公私法律地位,寻求动态平衡,合理配置公私权利义务关系。在纵横统一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主体主义与行为主义的立法技术、以证券众筹中介主体及众筹边界行为界定为逻辑原点,在主体主义的维度内提出准入与退出机制、权利能力限缩与扩展机制、平台法人治理机制;在行为主义维度内提出禁止行为、信息披露行为、欺诈规避行为、监管行为四种行为类型,具体而多角度多层次的界定平台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