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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又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其中重要的环节,进而形成了相互之间环环相扣紧密的关系。当今环境问题是世界主要关注的焦点,这正是我国当前着力管理的对象。随着环境损害纠纷日益的增多,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地加强,环境损害的纠纷往往通过诉讼进行,环境损害又具有自身的复杂特性,使得不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官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厘清事实真相,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做出公正判决。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清楚地界定了三种类型的鉴定,从某种程度上完善了司法鉴定无统一管理的制度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环境问题又出现了建立新制度的现实需要,基于这一现实需要2016年1月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说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是近十年来第一个独立于《决定》规定传统大三类以外的司法鉴定制度。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只是从宏观上对几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并不能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的理论研究来完善。要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较好地与实践匹配,就有必要通过完善其内部体系建设,进而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应当具有功能。本文第一步是以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制度概念、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入手,剖析了司法鉴定制度及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在特性。其次,指出我国当前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的顽疾所在,为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基本的方向。再次,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尽的说明。对域外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有关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有帮助的经验采取抽丝剥茧,进而对当前完善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制度的国内现实基础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基于当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内容及立意方向出发,试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与现实需要相匹配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