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判断规则的引进——以股东派生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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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商业判断的尊重,它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案例渊源。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经营的空间,与股东直接诉讼一起成为股东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这个过程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然而,这一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的弊端也让人不能忽略。这一制度的不合理使用导致束缚了公司的经营效率,造成诉讼制度的滥用,浪费司法成本和制造司法困境等不利影响。为此,呼唤对股东派生诉讼更好的规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条文,尽管在董事义务和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有意识的限制,但其效果和可操作性远远达不到我们的期望。  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域外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商业判断规则。本文从派生诉讼的司法适用切入分析,解读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适用,并对其进行功能评价。发现,商业判断规则在平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利方面具有堪称完美的表现,且可实施性很强,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商业判断规则毕竟植根于国外,且是一项判例法上的规则,我国适用这项规则合理性和可行性会有质疑。且看“他山之石”,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发展和适用对我们有很多启发和借鉴。  细看我国的公司法,其实也早已培育出适合商业判断规则植根生长的土壤,且商业判断规则的合理性思想本身就具备域外繁殖的适宜性。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引进这一制度,如何构建起本土特色的切合时宜的中国式商业判断规则。笔者对此进行了探索,主要试图通过试点式引入,成文法化模式和司法解释明确具体要件的形式进行引进,同时兼顾股东派生诉讼已经存在前置程序等相关制度,使其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公司法的实践,发挥法律在公司运营方面更好的规制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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