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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公众与政府之间逐渐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公众参政议政的强烈意愿也慢慢渗入行政立法的领域。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民主化的保障,也是行政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证。首先,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以程序的正当性弥补行政立法民主性的不足,使行政立法机关全面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做出真正代表公众利益的决策。其次,公众参与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行政机关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使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最后,公众参与能增强行政立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行政机关的恣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恣意和偏私的现象,降低行政立法、执法成本。但是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权利规定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主导权过于膨胀,公众并不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保障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行使,使行政立法活动呈现出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良好态势。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绪论简要介绍研究的缘起以及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着手,从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阐释,意在追本溯源,探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经验以及缺陷,得出我国应该如何批判地借鉴国外经验以便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启示。第四部分通过审视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现状,来反思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五部分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提出通过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以建立行政立法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以及建立行政立法通告评议制度等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