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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环境问题形势严峻以及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等因素,环境损害而引发的赔偿问题日益成为中国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重要补救措施,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者及社会公众期盼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进而能够成为国家进行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社会等新理念的有力保障。虽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部分省市的试点中取得一定效果,但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其还是一个新的制度,相关理论研究及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进而影响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效性。因而,有必要结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基础、当前制度构建现状及实践现状对其进行全面审视,通过提取域外典型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充分发挥该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就研究框架而言,本文主要涉及到四个部分。首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进行初步概括。本部分内容主要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以及在第一部分的最后论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抑制功能和环境污染风险负担功能,进而为下述问题的分析提供基本理论基础。其次,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进步性;针对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初步梳理,总体来看,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笔者通过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困境。目前来看,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不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相对模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不完善,除此之外,企业方面的障碍及政府部门缺乏支持力度等问题也不容忽视。第三,笔者通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域外典型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考察,在全面分析德国与美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础下,结合我国近几年各省市试点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进一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需要借鉴的经验。比如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科学组建承保机构,政府、社会多渠道的资金保障等方面。第四,针对上述我国当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发展实情,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健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其次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其他方面。最后健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配套机制,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绵薄之力。
就研究框架而言,本文主要涉及到四个部分。首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进行初步概括。本部分内容主要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以及在第一部分的最后论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抑制功能和环境污染风险负担功能,进而为下述问题的分析提供基本理论基础。其次,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进步性;针对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初步梳理,总体来看,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笔者通过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困境。目前来看,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不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相对模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不完善,除此之外,企业方面的障碍及政府部门缺乏支持力度等问题也不容忽视。第三,笔者通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域外典型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考察,在全面分析德国与美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础下,结合我国近几年各省市试点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进一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需要借鉴的经验。比如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科学组建承保机构,政府、社会多渠道的资金保障等方面。第四,针对上述我国当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发展实情,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健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其次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其他方面。最后健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配套机制,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