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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以及程序处理问题一直都是司法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含糊,不具有体系化。为了更好地研究刑民交叉案件,要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论作出深刻地理解。在当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与民法逐渐相互交融,产生交叉。然而在中国法律史上,刑法与民法从诸法合一到刑民分立再到刑民交叉还是经历了很长时期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现状主要表现为司法实务中的研究比理论界的研究多,刑民交叉案件程序方面的研究比实体方面的研究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理解与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仔细进行比较还是可以得出每个定义都是围绕着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而展开定义的。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可以作出概括,即某一案件中同时存在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并且它们之间彼此影响,从而导致该案件中存在的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相互交织、牵连的现象。刑民交叉问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程序适用冲突、刑民法律适用交织、刑民责任竞合三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分类,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其中的“牵连型”和“竞合型”两种刑民交叉案件都被认可。刑民交叉案件目前的立法现状——在国外,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审理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彼此相互独立,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附带式的审理模式。而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处理此类案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驳回起诉、中止审理、不予受理等,201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害新发布了一个“工作会议纪要”,在这个“纪要”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提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存在问题,包括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倾向严重、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的问题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难以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方面,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述。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实体性质上的评价,应从刑法入手,因为其属于刑法范畴。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这一点与案件当事人的多种权利具有直接关系,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就会更为重要,但也更为复杂。主要从坚持刑民思维的关联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法秩序统一原则等方面对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接着通过引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假性竞合和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的处理原则。司法实践中,处理假性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坚持在形式上做出的判断与案件的实质判断具有统一性;审理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等。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分析可知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还是存在问题的。比如当法官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案件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法院的法官一律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而将正在审理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止。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等?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方面主要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本文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基本理论、优略势以及适用范围都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一味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难以解决实务中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除此之外要创建多样性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