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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国际责任。大量国际人权公约纷纷涌现,但我国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践尚未完全呈现出客观、准确的认识,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人权发展缓慢。这既不利于对国际人权公约规则的进一步接受和适用,也不利于我国人权立法改革的推进,更加不利于对每一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本文从国际人权公约的形成着手,介绍了联合国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历史沿革,并阐述了公约的主要内容,展现出两者在基本人权的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当然两公约也存在诸多区别,两者本质上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在具体权利的表述方式和监督机制上也有所差异;此外,根据两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对公约所遵循的义务也不尽相同。本文第二部分描述了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相关理论观点;接着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一国的实施,主要包括条约在一国国内法上的适用方式、国际条约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这几个方面构成了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主要内容。文章第三部分阐明了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我国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人权事业的一大跨越;截止到2015年底,已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以及混合适用,但我国明显缺乏一套规范的条约适用制度,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同时,我国国际人权公约实践中所面临的立法缺位、现行法律体系未能体现人权精神、人权救济途径不健全、国民人权意识淡薄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因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国应当加快确定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宪法、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加以突破,逐步建立起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健全人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人权教育工作,真正落实好保障人权工作,完善和解决好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实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