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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初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建立的。发展至今,制度己经将各类城镇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参保者在新旧制度间缴费、待遇的过渡问题,国家也尝试以“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处理。但是,由于制度变迁存在目标偏向及路径依赖,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习惯性地围绕国有企业的问题展开,集体企业养老一直处于国家政策关注的边缘地带,成为名副其实的“遗留问题”。本文选择安徽省临泉县为案例,在对集体企业及其原有职工历史及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梳理集体企业遗留养老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评价现行政策对问题解决的效果以及各种制度运行的潜在风险。同时,尝试针对问题的原因及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保障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可行方案。集体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中权益受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制度转轨时,未能顺利实现由原劳动保险制度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因而不能在新制度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虽然在制度转轨时实现了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过渡,但是限于缴费年限等因素的制约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针对案例调查反应的问题,从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两个方面着手,分析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原因。经济因素方面主要是对职工个人和企业经济负担能力的考察,政策因素方面主要从政策演进过程及现行政策效果两方面的究因。根据原因分析,设计弥补集体企业职工受损养老保险权益的方案。针对统账结合模式建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察以政府财政支持方案解决。针对现行个人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法的不足,尝试以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等不同养老保险险种接续的方法解决权益受损者养老保险问题。对所设计方案的理论依据进行挖掘,根据社会保障权益公平性理念等,论证对集体企业养老保障权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必要性;同时,根据计划经济时期集体企业产权特征等,论证国家给予集体企业养老保障受损者补偿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则要尝试从中央、地方财政及个人经济负担的可能性角度,对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权益受损者重新进入养老保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