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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是中国入世前,一些WTO成员方担心中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威胁或冲击而在入世谈判时与中国谈判的问题之一。作为入世的代价,我国接受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该特别保障措施与WTO框架下的“一般保障措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对中国的经济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时,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不容忽视。在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入世后,一些WTO成员方已经针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实践中也多次提起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外贸易范围的逐渐扩大,中国在产品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尤其应当防范特别保障措施的提起。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雏形,在中国入世时接受特别保障措施的背景,并分析了特别保障措施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以及其与一般保障措施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讲述了有关WTO成员方针对该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所制定的国内立法,并着重介绍了美国、日本在该问题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并对其立法作了评价。第三部分讲述了有关WTO成员方针对该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所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并着重分析了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非合金环形焊缝钢管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和欧盟对中国出口的柑橘罐头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案件的处理情况。第四部分在分析WTO成员方所制定的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立法和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国情,提出了中国应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对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对策的分析上,提出了政府和企业双方在应对特别保障措施上都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只有政府和企业双方力量的充分发挥,彼此结合,才能够更好的应对特别保障措施,保证中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