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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一直是合同法研究的核心,但如何赔偿,赔偿范围是多少,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题。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期待利益的保护,亦就诞生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笔者尝试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这一角度研究违约损害赔偿这一难题,并以司法案例实证研究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的合同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学界对于期待利益的认识仍存争议。笔者首先通过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和梳理,认为我国立法上已经承认了期待利益的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期待利益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而这五大构成最终是围绕着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而展开的,并最后落实到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同时,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尤关的问题,尽管我国关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方面在立法上构建了三大规则,但其现实实现情况如何,学界一直很少讨论,笔者通过司法案例实证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当前我国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上仍存不少问题,在完全赔偿规则上反映了司法中对于期待利益损害确定性特征把握过严的问题;在可预见性规则上,立法稍欠粗漏和减损规则上出现概念混用的现象,这些都是不得不让我们正视的问题。本论文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上问题的考察后,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展开论述的。本文除了引言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对期待利益的概念、其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及赔偿规则、计算方法进行探讨,力求梳理清晰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调研分析,总结得出当前我国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中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害确定上的司法把握过严问题、可预见性规则立法粗简问题和减损规则适用的混淆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相关问题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进行比较考察,发现域外国家在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司法上有渐同靠近的趋势,在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上更倾向守约人利益的保护的倾向,笔者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提出借鉴的思路。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作出一一回答。结合域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上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