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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自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超额配售选择权是一种对承销商来说,降低了股票发行风险;对发行人来说,增加了融资额;对市场来说,减小了股票上市后价格剧烈波动的机制。这种机制最早于我国的B股市场被广泛使用。B股停发后,证监会先后于2001年和2006年颁布条款,希望承销商和发行人在A股发行时也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但是,由于A股的IPO抑价率显著高于成熟的资本市场,新股发行对承销商来说,几乎没有风险,所以超额配售这种发行方式一直没有受到A股市场的青睐。直到2006年市场开始频繁出现新股破发的现象,尤其是大盘股的破发更是严重的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工行适时的选择了在新股发行时,第一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公司,这种新股发行时的配套机制才正式进入人们的视线。2010年我国的新股发行机制再度改革,改革的目标即建立公平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新股发行市场。这无疑为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推广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通过对香港市场上近三年来超额配售选择权应用效果的实证检验,验证在和我们新股发行制度基本一致的香港,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效果达到了预期效果,借此来对在我国A股市场上全面推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抛砖引玉,认为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应用时同样可以发挥其理论效果。同时,本文也对超额配售选择权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市场不公平现象和股价操纵行为,提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