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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党和政府对于摆脱贫困所作出的努力始终没有懈怠。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政府把扶贫开发作为发展目标、列入国家发展规划、明确扶贫开发方向,逐步开辟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脱贫道路。这使得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和占世界贫困人口总量比重均大幅度下降,为全球消除贫困贡献了“中国方案”,对世界减贫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结合我国现阶段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扶贫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将发挥着重要作用。扶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能为贫困人口搭建可持续增收的平台,也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经济保障。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仍将长期面临贫困问题的考验。考虑到我国现有扶贫经验和扶贫成效,将扶贫产业真正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产业并可持续发展下来,真正意义上从“输血”变为“造血”,才能进一步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将扶贫产业定位为一种扶贫和防止返贫的产业并将其可持续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需要联结扶贫产业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税收优惠、公共服务等制度形成更为规范、科学的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让法律与政策各自发挥其长处,最终达到扶贫产业可持续性发展与扶贫成效长期性的目的。然而在扶贫工作已经取得诸多成绩的背后,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到扶贫产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全面脱贫的形势下形成并完善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推动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在扶贫领域的立法较为滞后,扶贫政策并不能为扶贫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高效、稳定的法律保障,缺乏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扶贫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地位而未能与法律制度、市场机制形成契合,行政代行立法的短期效应较为明显;在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中未能有效联结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税收优惠、公共服务等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出联结机制的整合力,亟待建立扶贫产业促进基本法律制度;扶贫产业责任制度的缺失使得扶贫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监管与问责存在漏洞。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基本概念作出界定、分析与总结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结合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真分析了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并通过对域外扶贫促进法律制度的借鉴,为构建并完善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强化扶贫产业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扶贫产业促进基本法律制度、构建扶贫产业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扶贫产业责任法律制度。这些建议的提出对于我国扶贫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