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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香港的宪制性法律制度为了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发生了若干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殖民时期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在香港特区拥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制性法律。香港特区宪制性法律在香港实施了有15个春秋,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是香港特区法律领域中发展最快的一部分,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争议的话题。主要的争议有: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否适用、如何适用、宪法与特区基本法关系的争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论、有关政制改革的争论和对在任期中辞职进行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的争论等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基本法》我国的基本法律,是香港特区的立法基础,在香港特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正确地认识宪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是保证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有效适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基本法》附件三中列出的全国性法律是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香港自治范围之外的事务。它在香港特区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直接公布适用或者间接立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其作出的解释是对《基本法》的说明和补充,构成《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有三种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解释、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区宪制性法律从总体上概括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基本法》为主体,同时包括附件三中列出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本文以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及其相互关系作为视角,对相关的争议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特区具体的法律适用实践,希望能够在有限的篇幅中明晰香港宪制性法律的内涵以及之间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