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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税收管辖权是目前各个国家普遍主张的征税权,其是基于纳税人与征税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的联系而主张的。各国可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自然人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居民)主张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对于自然人非税收居民(以下简称非居民)只能主张对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对居民与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往往驱使居民通过人为安排改变自己的居民身份,从而逃避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为应对居民身份变更的影响,欧美等诸多国家纷纷确立了弃籍税制度。本文认为,中国作为世界上第四大移民来源国,有必要学习其他国家的弃籍税制度。因为,移民不仅直接造成税基流失,还会使国家税收主权旁落。征收弃籍税不仅可以防止税基流失,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而对于我国征收弃籍税是否有正当性,本文认为居民在变更居民身份前已经利用中国的各种公共资源将资产积累起来,当其离开中国时有必要对其享受的权利、运用的资源支付“对价”。同时,弃籍税应视为所得税的补充,而不是一种新的税种,其只是填补了所得税的“漏洞”。然而,我国目前征收弃籍税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条件尚且不成熟。比如,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对纳税人财产监控制度、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全没有征收弃籍税的基础,我国已从制度层面上为弃籍税的征收奠定一定的基础,而且其他国家的弃籍税制度经验也可为我国开征弃籍税提供借鉴。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尝试构建我国的弃籍税制度。首先,我国应该选择一般弃籍税方式,对居民在出国前所拥有的资产按“视同销售”原则计算收益,并对视同销售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同时认可递延纳税制度。其次,按照一般弃籍税方式设计具体要素。最后,开征弃籍税还需要相应的配备措施。本文认为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为我国征收弃籍税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完善相关举措以准确掌握居民真实的资产。居民改变居民身份,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监管制度,因此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情报交换,建立税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