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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下腐败犯罪的高发期,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对以往贪污贿赂犯罪按"固定数额"入刑的模式修改为了"概括性的数额"标准和"其他严重情节"这种双轨制的入罪模式。此次修改引人注意的就是在保留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背景下,在该罪名上引入了终身监禁。所以目前在贪污贿赂犯罪上的刑罚梯度由重到轻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一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我国过去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重刑惩处,一直以来保留了死刑,过去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不在少数。随着经济的发展,死刑立即执行的缺陷不断显现,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废除死刑的浪潮,呼吁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这次在贪污贿赂犯罪上面引入了终身监禁,一方面是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国目前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势背景而做出的选择。截止目前,已经有三名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国内学者对其研究发现终身监禁在实践审判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终身监禁是否具有溯及力,终身监禁适用的对象,以及法官在判处终身监禁时依据的条件是什么等问题。对于溯及力必须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法官决定适用终身监禁时,一定要对比新旧法看哪个对罪犯更为有利。如果依照旧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就是一般的死缓能够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的,就不能适用终身监禁。对于依旧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表现出罪责重而刑罚轻的,依据刑法判处终身监禁能够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则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设置在贪污贿赂犯罪,它的适用对象也就先天性的被限定了,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终身监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有效弥补因限制经济犯罪死刑导致对腐败犯罪处罚力度不足的缺陷。虽然终身监禁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但终身监禁的适用也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否则就会出现刑罚滥用和处罚过重的问题。从新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要使用终身监禁首先得满足"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因为数额大小直接决定了刑罚的范围,其次再看是否具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最后再看罪犯的客观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达到需要判处终身监禁的程度,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决定适用终身监禁。从我国当下对经济犯罪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来看以及对判例的研究,本文对终身监禁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提出了将来用终身监禁取代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设想,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以及限缩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不应随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