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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人类的希望和未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年龄、智力等原因,儿童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必须在成人的教育、指导、帮助和保护下,才能变得成熟和完善。这种十分强的依赖性地位,导致儿童时刻有受到侵犯的危险,近几年来各种虐待儿童的事件频频被曝光,触痛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如何有效遏制此类虐童行为的发生,为儿童在刑法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首先要对儿童的法律地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儿童权利观。本文沿着历史的长河,从人类文明的萌芽时期开始,一直顺流而下。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儿童不应该是被保护、管教和训诫的客体,他们同样是拥有独立地位的权利主体,并且基于儿童自身的特殊性,他们还有权利获得特殊保护和优先照顾。为了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做到有的放矢,本文从虐童行为的概念、文化传统、儿童自身的弱势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足以及缺少专门保护儿童的公共服务机构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虐童行为高发的原因。然后本文再对现行刑法中规制躯体类虐待行为的相关法条进行实然性分析,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成人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对儿童进行肉体上的虐待行为主要涉及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确实有一些躯体类虐待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刑法适用上出现了空白,比如,“温岭幼师虐童案”中,颜某最终被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针对这种困境,本文提出来一些有关虐童行为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与公众的强烈呼声不同,本文认为增设“虐童罪”没有必要,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并且与刑法罪名的概括性相矛盾。最后参考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对“虐待罪”进行适当的修改,以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等所有需要被照顾和监护的弱势群体,即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扩大到其他具有教育、照顾、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所有人员;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虐待的家庭成员,还应该删除现行虐待罪中“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国家应主动介入为受害人提供公力救济。还有必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发现儿童、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遭受殴打等身体虐待,或者没有受到必要照顾和监管时,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