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权威包括法律的内在权威和外在权威。法律的内在权威是指法律基于其自身的内在品质而具有的内在说服力,它是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普遍地自愿遵从和信仰的基础。在法学产生后的几千年里,学者们对法律权威的根源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柏拉图《法律篇》被认为是西方第一部专门的法学著作,对整个西方法哲学的产生和演进起到了源头和推动作用。《法律篇》几乎涉及了法哲学研究的所有领域。它的包罗万象使它具备了理论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也造成了读者在理解上的困难。对于法律内在权威根源的探索可以被看做贯穿《法律篇》始终的一条主线,有了这条主线,柏拉图的整个法律思想就显得明朗有条理也更易懂起来。柏拉图在《法律篇》中,通过四个层面的努力来树立法律的内在权威:法律内容的合理性、法律目的的正当性、立法者的智慧和美德以及立法者的培养和产生。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首先,法律的内在权威直接来源于法律内容的合理性,具体来说又包括法律内容的“解说性”、准确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对象针对性、传统性;其次,这种内容上合理的法律是围绕法律的正当目的,根据法律的人性论基础制定出来的;第三,法律目的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内容符合法律目的的要求使得由具有智慧和美德的立法者来制定法律成为必要;最后,立法者的智慧和美德是由立法者的天赋、城邦对立法者的教育、从出生就开始的不断考验以及对立法者年龄的要求来保证的。将法律内在权威的根源置于这种理论和逻辑框架之下,具有极大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