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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有显著的自然垄断性,在电信业发展的初期,为维护电信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表现出维护垄断的倾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电信技术迅速发展,电信生产力空前提高,原先保护垄断的电信法律体系已束缚了电信业的发展,世界发达各国遂掀起了以法律改革为先导的电信体制改革大潮,有的拆分主导运营商,有的对其加以限制,并综合各种手段引入和扶持竞争者,在这个过程中,旨在平衡各方不对称实力、以促进有效竞争为中心目的的非对称管制原则诞生了。1998年和2001年,我国电信业进行了两次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为目的电信改革,出台了行政法规《电信条例》和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在管制中借鉴国外的非对称管制手段,成功地扶持了一部分竞争者,使得我国的电信产业在近几年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台阶。但是,伴随着我国电信产业竞争的深入和竞争者实力的提升,抵制非对称管制的情绪日渐高涨,取消非对称管制的呼声不绝于耳,要求继续非对称管制和要求取消非对称管制的争论愈演愈烈。究竟当代的中国电信业还需要非对称管制吗?非对称管制是不是已经过时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电信市场有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表面上竞争者很多,但是在具体的细分市场中,仍然由一家运营商独家垄断或由两家寡头垄断,特别是在移动领域,主导运营商中国移动的市场影响力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我国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远未形成,非对称管制不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在某些领域还需继续加强。非对称管制的原则已渗透在电信法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电信法律规制的灵魂,中国电信业的非对称管制虽然在一些电信政策中有所体现,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对称管制的适用范围狭窄、规则粗糙、手段单一,越来越难以适应电信业的迅速发展。为持续对我国电信业保持有力的监管,保证业内有效竞争的实现,保持我国电信业发展的繁荣,出台适应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电信法,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在电信法即将出台之际,站在电信业法律规制的角度,全面论述非对称管制在我国电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电信产业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建设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电信立法中完善非对称管制制度的构想:首先,从整体上把握好立法中有关非对称管制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目标,明确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任务和法律应涉足的尺度。其次,解决我国电信法律法规中有关主导运营商认定规则的冲突,引入已被国外立法实践证明的电信分层市场认定规则、主导运营商帐务分立制度、电信风险事业基金制度、号码可携制度、平等呼叫制度等等。再次,针对我国电信监管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互联互通,提出了完善互联互通非对称管制的建议,包括重构互联互通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完善网间结算制度,引入非捆绑网络元素强制租用制度,建立运营商成本监控机制。最后,建立强有力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完善电信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共同保障非对称管制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