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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在几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全面展开,中国政府下定决心要以粮食换生态,从而逐步扭转中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为此,政府积极直接干预了农村经济建设,在一系列政策的号召下,农村开展了风起云涌的种树种草,随之而来的是耕地大面积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增加,农村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同时由于退耕还林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大量耕地退耕以后却不能及时种树种草,造成大批耕地荒芜.农民权益和长远生计问题以及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等问题都亟待从法律上给予充分保障.中国是一个耕地较少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不及世界平均水平,保护耕地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这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作了进一步强调.同时,为了保护和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相继出台有关政策,并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在中国酝酿制定的《物权法》和民法典里,学者们也正在疾呼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的规范范畴,赋予农民真正不受任何外界干涉的较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他们拥有更多的土地支配权.退耕还林工程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与民法所倡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相冲突.《退耕还林条例》的颁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退耕还林工程是中国生态建设史上伟大工程,是一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是一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是中国政府作出的积极干预农村经济发展的政府经济行为,上述因素决定了退耕还林的法律调整问题不能在私法领域得到全面完善的解决,必须有经济法的积极介入,在有关政府引导、扶持等宏观调控方面加强立法,才会得以很好的解决.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伟大工程,是中国政府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做出的对农村经济的干预,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有类似做法,只是具体做法不同,但都有一整套规范的法律作保障.作者认为,退耕还林工程在中国涉及面广,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在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农民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一些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这些都对退耕还林的顺利进展都来了阻碍.该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农业经济部门为例,选取当前轰轰烈烈的农村经济结构大调整退耕还林为切入点,展开阐述.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基本研究方法,从经济法社会本位出发,以退耕还林为切入点,着眼于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辅以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指出了经济法是退耕还林工程的首要调整法,同时也应辅之以相应的民事法规.文章的基本思路是,从退耕还林的私法冲突引出问题,提出退耕还林的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一步论证经济法在对退耕还林的法律调整中主导性以及当前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