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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生产经营者的能力及商品品质的积极性评价,是生产经营者的无形财富。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势必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因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我国新刑法规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予以打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变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刑,也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本文运用刑法理论,结合相关罪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文章首先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概念及其特征。其次,文章阐述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的行为的理解。具体从“捏造并散布”行为的概念界定,然后再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的关系,具体来看从两个层次来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在该罪中的理论争议;其次来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的本文观点。最后来对虚伪事实的内容、判断标准、和范围进行界定。进而,笔者再结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角度来阐述犯罪主观要件的判断。从本罪的主观罪过的形式和本罪的犯罪目的来分析。文章最后重点分析了关于“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对本罪的初步探讨和研究,从中获得相应的理论性学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