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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中小股东提供救济渠道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范始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而此次规范也仅限于151条笼统模糊的规定,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境和不便。而对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必要性均已基本肯定,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这对解决在全球性公司合并、公司重组浪潮的大背景下,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的治理带来很多不便,在子公司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问题,不利于对母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不利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深入研究是必要且重要的。本文以普通的民事诉讼和一般的股东代表诉讼为原理基础,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进行概括,分析研究其特殊性和主体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对主体进行研究,论证主体资格的要件,试图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进行概括分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规制提供思路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及主体规制的意义。结合各国学者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内涵的界定,本文做出如下定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母子公司中,因子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或他人实施了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给子公司造成损害,而子公司和母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母公司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可以代表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子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本章通过介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双重性、关联性,试图论述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特性及其主体的重要性。接下来,本章从实际的诉讼进程出发,具体论述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框架,简单介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能经历的步骤和问题,引出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重要意义的讨论,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即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分析研究。第二章是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实体要件进行分析。本章主要分两种情况对原告进行分析论述,一是一般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二是股份交换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对一般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本章结合我国公司法151条的规定,从股东身份、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及对母子公司的认定等实体角度分析原告股东的资格要求,提出我国规制一般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的建议。对股份交换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本章又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进行股份交换的情形,二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进行股份交换的情形,通过相关判例、理论研究的介绍,分别提出在不同情形下原告股东的资格要求,提出我国规制股份交换情形下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的建议。第三章是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程序要件进行分析。前置程序是原告股东取得原告资格所必须满足的程序要件,因此,本章首先通过三个方面论证前置程序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及其对主体资格确定的意义。其次,结合一般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制建议,认为由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应存在两层前置程序,且都是必要的,并对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况进行讨论,认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股东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最后,对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况进行分析,并论述其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情况。第四章是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其他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主要对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范围、诉讼地位、诉讼参加等进行分析界定。首先分析被告,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不同界定,从主体和行为两个角度,结合我国公司法对一般的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表述,分析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具体范围和特殊性。其次分析公司,由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在该诉讼中涉及两个公司,因此本章分别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诉讼地位进行讨论,认为母公司不具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地位,而子公司则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再次分析其他股东,同样由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在该诉讼中涉及两种其他股东,一是子公司中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二是母公司中除原告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因此本章区分这两种情况讨论其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