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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制定于明代初期,几经修订。代表着当时东亚地区最先进法文化。洪武三十年(1397)颁布的《大明律》修订为六部分类,对应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职能。提高了政府管理和法律应用的效率。《大明律》思想基础是明初的立法精神,主旨是“明刑弼教”。明中叶以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问刑条例》附《大明律》。明代的重要的法律形式还有《大明令》、《大诰》、《大明会典》等。明朝制定的法律,对后世的法治有着很大的影响。同时《大明律》对周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明律》在高丽王朝末期传入朝鲜半岛,影响到朝鲜王朝制定《经国大典》;《大明律》东传至日本,影响了德川幕府法律《公事方御定书》的制定。《大明律》还影响到了越南黎朝的《国朝刑律》。《大明律》东传日本,最早见于幕府第一代将军德川家康(1542—1616)的藏书。日本江户时期,儒学成为官学。德川吉宗就任第八代幕府将军(1716—1751在任)之后,开始推行多方面的社会改革,史称“享保改革”。这个时期,中国的《大明律》以及十几种《大明律》释书还有朝鲜文人的《大明律》注释书都已经东传日本。将军吉宗关注《大明律》,指令学者们分别为《大明律》作训点、注释、翻译。数年内有多种《大明律》的释书出版。江户时期的明律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高濑喜朴著《大明律例译义》、荻生观训点《官准刊行明律》以及荻生徂徕著《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中“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法思想,六部分类对应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的构建,对将军德川吉宗的享保改革,司法改革,乃至幕布法律《公事方御定书》(1742)的制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影响到几个藩的藩法制定的内容。其中,日本学者们的《大明律》研究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荻生徂徕是江户时期的汉学家、思想家。荻生徂徕的学问,先从语言学研究出发,著《译文荃蹄》等,指出传统的“汉文和训”阅读方式,并不能真正理解汉文原意。荻生徂徕还接受了明代“后七子”提倡的文学复古主义的影响,逐步发展出了独自的“古文辞学”,应用到经学解释等领域。此后与弟子们形成“古文辞学派”。荻生徂徕的古文辞实践,代表性的成果是《论语征》,由日本传入中国后得到清朝文人学者的认可。徂徕弟子山井崑崙的《七经孟子考文》,由徂徕的弟弟荻生观补遗为《七经孟子考文补遗》,也得到清朝学者的认可,被收入《四库全书》。可见荻生徂徕古文辞学的学术深度。荻生徂徕研究《大明律》是自发的学术行为,著《明律国字解》,被誉为是该时期日本研究《大明律》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作为荻生徂徕解读《大明律》的政治与文化的社会背景研究,本论文首先是根据史料整理了《大明律》的制定与修订过程,归纳了《大明律》从结构到内容的社会意义;并且以搜集的资料证明了幕府将军德川吉宗与《大明律》的关系:购书,藏书,阅读,评价,命令学者作《大明律》研究等。同时梳理了德川吉宗推行享保改革中的几项主要事项,特别论述了其中的司法改革,认为从执法机构评定所、勘定所的职能确定到幕府法律《公事方御定书》的制定,都部分地接受了《大明律》的影响。本论文从学脉上整理了日本江户中期的主要儒学者的思想和著述。将荻生徂徕的研究置于江户中期大的学术环境之下,同时还梳理了荻生徂徕从幼年入朱子学者门下到中年时期质疑传统的“汉文和训”的方法,到五十岁之前树立起自家古文辞学说的发展过程。通过资料显示出日本儒学者的朱子学说批判,“古意学”思想,以及和训研究等,都对荻生徂徕产生过影响。根据荻生徂徕的自我叙述,与明代文人李攀龙、王世贞的复古主义相遇,是其形成古文辞学的一个转机。因此,先行研究多论止于李王二人。本论文从明代文学史上的茶陵诗派到前七子再到后七子,最后到后七子的代表人物李攀龙、王世贞,梳理了明代文学复古主义思潮的演进,以荻生徂徕编撰的《唐后诗》中收录了前后七子多人诗歌为证,论述荻生徂徕更多受到了明代文人的影响。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其中“国字”一词,意为日本语的文字。本论文以《明律国字解》为基础文本,对照《大明律》,参照同时期的儒学者高濑喜朴著《大明律例释义》、荻生观主持的明律研讨参加者三浦竹溪口述的《明律口传》,重点分析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名例律》中的考证、解释、注释、训读、以及与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日本语通俗语例的使用,分析荻生徂徕如何实践古文辞学的方法,解读荻生徂徕在《明律国字解》的话语构建中表现出来的对中国“他者”认识,分析荻生徂徕“礼乐刑政”思想,社会哲学以及伦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