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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一种特别法人的地位,其独立地享有权利,集体成员以成员身份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由于组织的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交由管理者行使,集体成员并不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第三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对外怠于行使追责的权利或者该管理者即为侵权人的现象。数据表明,农村基层腐败现象频发,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腐败现象出现的频率更高,此时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诉讼,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会驳回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管理者成为侵权者的案件频发,而此现象频发的一方面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较为庞大的总量,平均到每个村的资产数额也不小,近年来,“三农问题”已引起政府、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的“三农”问题的解决,从而影响我国的国计民生,理应对该部分资产提供充分的保护。文章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采用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其性质与功能。通过对团体法内生法理和公司法人格的论证,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考察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司法现状,进而分析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随后进一步探讨代表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困境,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存在的制度困境。通过分析论证,本文提出一系列制度设计,以期实现应有效果。首先,本文拟通过统一立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使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管理者本身就是侵权者时能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其次,本文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特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点,作出一系列特别的制度设计,如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防止诉权滥用的规定等。最后,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的困境,设立减少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收益的诉讼激励制度,为增加其胜诉可能性,赋予其查账权或者在诉讼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