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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都是要受到限制的,尤其是享有公权力又承担一定职责和社会责任的国家官员的隐私权,他们的一些个人事务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密切,人们为了更多的了解他、监督他,行使自己的知政权、监督权,要求他必须压缩个人空间,公开其隐私。而现实生活中,要求其公开隐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和官员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应该了解官员虽然掌握国家权力,同时也是独立的个人,在对其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也应该给与其恰当的保护,应该在立法、司法中平衡官员隐私权限制及保护的范围、程度。基于此,本文的写作目的有三个:一是明确我国官员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在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监督权之间存在的权利冲突,并指出要协调这种权利冲突,有必要进一步规制官员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范围、程度;三是比较介绍国外规制官员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模式;四是通过以上的分析,在借鉴国外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制我国官员隐私权的相关措施。本文在写作中运用了利益衡量、比较分析的方法,环环相扣,力图准确而全面的说明问题。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官员隐私权的规制措施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我国官员隐私权的界定及其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本文明确官员隐私权是官员这一特殊主体所享有的使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等不被侵犯的人格权。然后进一步指出其因具有官员身份而引起的权利公共性和与相关权利关系的复杂性等特性而应该平衡限制和保护的范围、程度。另外,系统介绍了我国在规制官员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即我国官员隐私权的规制在制度上存在缺位、在实践上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的现状及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官员隐私权存在与公众知政权、监督权的权利冲突,指出我们有必要规制官员隐私权制度。首先提出存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监督权的冲突,进一步论证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对官员隐私权的限制或保护;其次指出为了协调这些权利冲突,需要平衡官员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必要性,即从官员隐私权要受到公共利益标准的限制,官员隐私权要受到这样限制的益处出发,指出限制官员隐私权的必要性,从明确官员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事时应该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及分析了保护官员隐私权对社会、对国家、对官员自身的意义,指出保护官员隐私权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域外规制官员隐私权的模式分析。本部分立足于两种对官员隐私权的规制模式,即直接规制模式和间接规制模式,比较两种模式的优劣性,指出用明确立法、司法规范性的直接规制模式更有利于平衡官员隐私权的权利冲突,接着以两种模式为标准分析美国、法国、德国及英国的相关的立法规制制度,为下文我国的完善措施提供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诸多对我国官员隐私权规制的建议。通过上文对规制模式的比较分析,进一步细化我国应该在这个模式基础上,以其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区分不同性质的主体采取不同种类的规制模式,如对普通公民可以明确其享有相对完全的隐私权,而对官员不能明确规定保护其很多隐私权,可以将隐私权依附于其他权利进行保护。首先,框架性的措施是从转变观念和加强立法上改善;具体的措施是从规定私生活方面的保护和限制内容、设置任前公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加以完善。最后,为了保障这些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对官员隐私权规制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即应有所区别的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犯官员的隐私权时,也要注意公共利益标准和侵权构成要件的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一是论证了官员隐私权在侧重限制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创新性的提出了对我国官员隐私权应该采取的规制模式;三是区分了规制官员隐私权应该采用的框架性措施和具体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