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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清除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经过几轮退市制度改革,我国的强制退市标准更加多元、退市程序更加完善,但仍存在“重数量性标准、轻质量性标准”,退市期限冗长、繁琐等问题,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反而给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参与者,是整个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能够反映出整个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完善程度。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容易遭受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视角,进一步完善客观的数量性标准,增设“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质量性标准,优化强制退市程序,并建立健全不同退市标准下的投资者救济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市场信心,也是完善我国主板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论述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在宏观上介绍我国现行强制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的缺陷与不足,第三章聚焦于强制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困境,第四章则是结合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及投资者保护机制提出自己的法律思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理论基础。首先,论证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重要性与必然性,主要是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三个维度展开论述;其次,论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通过探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明确中小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从而进一步论述为何要从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及完善强制退市制度。第二章,介绍我国现行强制退市规则的缺陷与不足。从退市标准来看:一方面,我国数量性退市标准过于重视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类指标,却不注重市场交易类指标在退市实践中的运用;此外,财务类指标在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上也并不统一,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我国重“数量”而轻“质量”的痼疾仍然存在,质量性退市标准主要体现为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尚显单薄;从退市程序来看,我国主板市场的强制退市期限冗长,且上市公司的复核流程完全流于形式。第三章,聚焦强制退市过程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的困境。当上市公司真正进入至退市阶段之时,僵硬适用“买者自负”原则将会给投资者维权带来很大阻碍。此外,在投资者具备求偿资格的情况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也并不健全,配套的先行赔付制度仍不成熟,这为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障碍。第四章,为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提出建议。首先,我国应当完善数量性退市标准,重视市场交易类指标的运用,并建立起统一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其次,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构建起完整的质量性退市标准体系,借鉴发达证券市场的国际经验,引入公司治理标准;再次,我国应当建立快速退市制度,引进听证制度;最后,我国应当健全投资者救济机制,以“买者自负”为原则、以“卖者有责”为前提,建立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构建起成熟的先行赔付机制。证券市场同样遵守“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市规则以提升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强制退市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通过建立完备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让垃圾公司真正退出市场,从而达到事前引导投资者的目的。与此同时,完善退市制度下的投资者救济机制,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事后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