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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借贷平台已经活跃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方便又快捷的中介平台,起到了沟通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的作用,深受推崇和青睐。但发展至今,“P2P”平台已经改头换面,偏离了其作为中介机构的轨道,衍生出多种异化模式,使得“P2P”平台有着和金融机构类似的职能,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本文以近年频频暴雷“P2P”平台集资行为为视角,分析、比较“P2P”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及范围,进一步完善对“P2P”平台的刑法规制,并提高刑事司法中的刑罚均衡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促进网络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近年来“P2P”涉及犯罪的案例,经过表格对比,就定罪情况、资金去向、集资模式、受损情况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P2P”犯罪的刑事司法现状。而“P2P”平台在进入刑法这个保障法调控阶段之前,其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前位阶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坚守刑法的保障法和谦抑性原则,启动刑法手段要严格依法进行,从严慎重把握入罪标准和刑罚基准,募集资金行为的合法与非法边界需要更为清晰、准确的掌握。进入刑事范围的“P2P”平台集资行为绝大部分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法定犯(行政犯),对法定犯的处罚当遵循二次违法性原则,不能跨越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对其直接适用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采用实质解释,某一行为只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才有可能构成犯罪。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必须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以保证罪责均衡与司法公平。目前来看,“P2P”平台的运行、管理中也还存在立法体系衔接问题、刑罚权过度扩张、整体刑罚配置不当、结果归责等不足,今后可以从加强刑事立法与行政法规等的协调、现行刑法中“P2P”网贷平台行为所涉及个罪的完善、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等相关犯罪的刑罚惩罚措施、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之下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等措施予以改进,以促进“P2P”平台健康发展,稳定金融秩序。对此,我们需要从判例中找寻网络平台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责任范围,发掘其责任规律,以不断发掘刑事手段治理互联网犯罪的恰当路径和提供正当性的刑罚支撑。本文正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前言,介绍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平台的出现和发展,满足了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的需求。介绍了“P2P”平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写作背景。第二部分介绍“P2P”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化,以及随之产生的相关犯罪及其刑法规制需求。并通过六组数据说明“P2P”平台的犯罪类型和犯罪特点,同时列举了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从民法角度、行政法角度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足;第三部分的文章的主体部分,这部分介绍了“P2P”平台集资中刑法适用问题,经过前述“P2P”平台刑事案例的总结,从非刑事的手段调控、“P2P”平台刑事责任概述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详细分析了“P2P”平台刑事责任的构成和适用;归纳了现行法律框架下“P2P”平台管控中的不足;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所提出的现行法律框架下P2P平台管控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第五部分对全文做出总结,指出了对“P2P’集资行为的处理应该是先用民事和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并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行为才可以动用刑法手段。并指出了文章中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