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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二审程序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理论研究。对刑事二审程序功能和价值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二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能问题研究。二审程序是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引起的上一级审判机关对原审案件重新审理的裁判活动。二审具有权利救济、纠错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疏导情绪等多重功能已成为理论界通说,但关于救济和纠错功能的位阶高低认识仍未达成一致。关于二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理论分歧,主要有审判监督论、公诉职能论、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并存论、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论。 第二部分是对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职能履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二审公诉职能履行存在过度依赖庭前案卷审查、庭前提讯形式化、庭审表现不佳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两大职能并存造成角色混乱、司法资源紧缺、全面审查原则影响公诉职能履行、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等。审判监督职能存在难以履行的问题:上诉案件随机开庭现象突出,监督效果差;抗诉案件少、方向偏离、难以发挥监督作用;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二审检察员对审判监督的认知存在偏差。这些问题主要是由请示报备制度易产生冲突、检察员自身的监督意识,监督能力和方法欠缺、审判监督面临着正当性质疑、利益权衡下存在监督困境以及考核评价制度具有倾向性造成的。 第三部分是对刑事二审程序检察职能的改造方案。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解决该问题的有益探索:对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进行适度分离。从理论上讲,两大职能分离难以达到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的目的、两大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难以分离、分离影响效率。从实践来看,主要有检察院内部设置监督机构和现有二审检察部门内部设立审判监督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都面临职能界限不清、监督部门依旧弱势等问题。其次介绍了学界对审判监督权的诉讼化改造的探索,主要针对抗诉的启动。有学者主张采用听证方式审查抗诉,面临着效果存疑、舍近求远、违背诉讼经济原则等问题。最后介绍了改造刑事二审程序检察职能的可行路径,即放弃审判监督职能,强化公诉职能。放弃审判监督职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正当性: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制下的理性选择、并非立足于检察实践的妥协选择、并未否定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权力配置方面,以诉权制约代替审判监督,贯彻平等武装、保障辩方权益;放弃抗诉权的监督属性,促进控辩平等。在制度的改革、完善方面,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全面审查原则、建立上下级检察官联动办案制度、强化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最后,需要完善二审检察办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