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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结果,自2007年1月22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诞生了726家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在这几年的运营中暴露了诸多问题,如监管主体单一、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支农宗旨的背离等。如何有效的对其监管,保障我国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的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运营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共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文章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点。正文第一部分,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理论性问题进行阐释,这是指导我国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的总方向,是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首先,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本文采用广义的银行业监管概念,包括银行管理机构对银行实施的监管及银行自身内部的管理两部分。其次,论证了我国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从银行自身与生俱来的极强的负外部性和脆弱性,以及我国村镇银行运行中暴露的诸多问题两个角度,说明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再次,结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及国外相关银行监管经验,对我国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的目标及原则进行了定位。第二部分,对国外相关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监管现状及成功的经验进行了介绍,以期冀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美国社区银行在个人信用和银行内部控制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农村扶贫模式,在经营和风险管理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思考;日本地方银行在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上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有一定的启发;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在其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以及管理方式上对我们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分析了国外相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三部分,系统分析了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首先,针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银行监管实践,我国村镇银行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笔者建议,增加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因为,我国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监管者不能实施统一监管,监管难度大,有许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另外,有学者提出,谁来监管监管者,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让农业部门也负责村镇银行的监管。这样,随着村镇银行不断增多,网点分布越来越广,单靠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农业部门可以帮助分担一部分监管职责,而且,当地农业部门比较熟悉当地情况,便于顺利的监管。其次,分析了我国村镇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主体单一,监管程序不明确;监管手段单一,缺乏监管经验;市场准入监管过严;支农宗旨的背离;信息披露可操作性差;风险控制机制不足,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相关银行的经验,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村镇银行作为政策性支农银行,不同与普通的商业银行,加上村镇银行数量越来越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以保障其健康运营。其次,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手段。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监管之余,增加农业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以适应村镇银行监管的特殊性。针对我国银行监管手段单一的现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灵活监管,进行监管方式的创新。再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监管。从融资渠道,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监管,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几大方面进行阐释。另外,对我国村镇银行风险运营监管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从信贷管理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支农宗旨的实现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村镇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进行了完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