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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再度被推向风口浪尖。按照市场经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规则,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应严格按照股利政策分给全体股东,包括全民所有者。1998-2014年的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表明,我国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极大增强,具备了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财务基础。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经历了2007、2010、2012、2013、2014五次调整之后,仍然存在分配利润的国有企业较少、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偏低、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再分配不合理等诸多问题。究其成因,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代理成本过高、财务监督不透明等方面。为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本文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探索:其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本文结合西方股利理论,分别股份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视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导向的不同,相应提出确定固定股息率和浮动股息率的思路,从而打破一刀切的传统做法。其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形式。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国有企业利润应以何种形式分配给最终股东的问题进行了探索,通过分析国外分红实践,梳理出了直接分红和间接分红两种利润分配形式,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可能的实施方案。其三,推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的配套措施。本文在思考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提出了保障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三大配套措施,即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