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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个在刑事方面具有专业性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罪行仅有区区四种,即严重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今看来,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比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上述四种严重的国际犯罪逊色,在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却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与国际刑事法院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申张国际正义的宗旨相违背。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国际社会在界定恐怖主义犯罪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国际刑事法院迄今未能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目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而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内法却根据自己的理解确立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至今国际社会仍缺乏一个独立的刑事审判机构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国际社会对于是否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存在诸多争论,总结起来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是主导意见。从国际刑法理论、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方面以及国际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合作意愿等角度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实施管辖确有必要。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面临现实困境,必须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妨碍国际合作并企图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国际社会的民主基础,根据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应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使管辖权。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宗旨的客观需要,它对加强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