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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已然到来。现如今,商标已不仅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可以直接转化为经济财富的宝贵无形资产。在此新经济形势下,作为一家优秀的企业,要想使自身能够发展壮大,除了要将自身的有形资产运用得当外,还必须重视和保护好企业商标等各类无形资产,否则势必会遭受重大损失。近几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成绩斐然。以商标注册情况为例,2016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了369.1万件,比2015年增长28.35%,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伴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激增,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也日益增多。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是指已注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而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由于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多重视利用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上述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商标评审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关键在于对“相同事实和相同理由”的判断,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理由”的判断标准还不够明确化和标准化,导致案件争议性较大。因此本文以“黄某商标纠纷”案为例,研究“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具有较强实践应用价值。本文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当前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相关基础理论原理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对“黄某商标纠纷”案全过程进行介绍梳理,归纳总结案情的争议焦点,引出文章主题;其次,介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基础理论,然后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文章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再次,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条文进行说明分析,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然后对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即“相同事实和相同理由”的认定进行重点分析;最后,作为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旨在根据前文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进行具体适用时所暴露出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