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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保障行政权力的有序运行,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但作为应当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务的发展,已然证明我国确有必要建立自己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应运而生的是,2015年修改实施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值得为之高兴的。不过,虽然国家在立法层面已经明确肯定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还远远不能形成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建议为视角,通过分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借鉴、吸收别国相对完善的司法审查经验等方式,力图为构建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弱型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些许可用之物。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而建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