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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为仓,储物为库。仓库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相当长的历史,它与赋役制度、漕运制度、荒政制度、军事制度都有密切的联系。清代的仓库制度继承和因袭了明代的仓库制度,在仓库形式上包括有朝廷专控仓库、常平仓、社仓、义仓等类型,不同类型的仓库的功能与作用有所分别,在不同的时期及地域都曾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保证专制王朝统治的顺利运行提供了一定的保证。为了更好的管理并规范仓库制度的运营,中国古代很早就建立了与仓库有关的法律,其中《大清律例》在承袭明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形成了律、条例、事例、则例、成案等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为仓库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清代的仓库有中央仓库体系和地方仓库体系,中央的仓库主要集中在北京、通州等地,而地方上的仓库既有属于朝廷控制的,又有地方自己控制和属于民间自理的仓库。中央的仓库所储钱粮主要来源于江南贡献的漕粮,漕粮的征收和运输过程其实是为储粮入仓做准备工作,但在这一过程中从收兑、运输、到通、入仓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包括地方官、运弁、船户、花户、经纪、仓场官员等各色人等,利益所关,他们均期望通过一定的方式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便宜行事,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因而也就产生了多种犯罪方式。清代的仓库律对这些犯罪行为都有较为严格的处罚和管理方式。 正由于官员的侵欺、吏役的盗取、民众的拖欠而导致了清代仓库的亏空,一直伴随清王朝的始终而不能弥除。清代仓库法律对仓库的盘查、核验以及责任承担规定较为细密,确定了各级官吏之间的连带监督赔偿责任,同时对那些亏空较为严重的官员也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如处以流刑、徒刑并没收家产等等。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可以予以减等处罚的方式,即在一定限期内将亏空之项补齐,越早越好。一限不完,再展一限,直至三限方终。这反映了统治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指导思想,即重赔补而轻惩处,也就是说相较于对官吏的处罚来说,其更在乎钱粮的充足。 官员或吏役负有监临主守的职责,但正由于此,他们也更便利盗窃或毁坏仓库的财产,因此除了仓库律之外,在《大清律例》的“贼盗”部分规定有“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和“常人盗仓库钱粮”来对这些行为予以打击并产生一定威摄,但实际上仍难以杜绝官员吏役趁“火”打劫,在出现自然灾害时通过制造假象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可以看到,尽管清代规定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人治的窠臼使其并不能产生预期的后果,也最终使仓库制度走向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