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各种因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征收实践中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规制城市房屋征收活动。新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城市房屋征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说新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设立了合理的征收程序以及确定了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对保障之后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然而不可否认,新条例出台后在城市房屋征收领域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五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城市房屋征收基本问题界定。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城市房屋征收的含义、征收与拆迁的关系以及征收与补偿的关系,目的是为了厘清征收中的几个概念。所谓城市房屋征收,指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从目前征收实践来看,国家征收城市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回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征收后将会涉及房屋拆迁问题。同时由于征收从本质来说属于国家侵犯私人物权的一种行为,为了保护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第二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及征收立法的现状。由于之前法律规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城市房屋征收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其中有三个问题非常突出,即房屋征收目的不明确、征收过程中补偿不合理和行政强制拆迁被滥用。而对于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立法的现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我国在征收领域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原则,以行政法规为实施细则的一套完善法律体系。目前关于征收的立法结构及立法内容,基本上能够解决征收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尚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将征收的整个过程分为征收决定过程和征收补偿过程来论述。在征收决定过程中,本文认为还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完善和听证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两个问题。公共利益由于其本身的抽象性,使得对其进行实体界定难度较大,同时我国还缺少一个公共利益的程序界定机制;而对于听证程序,因属于首次引入征收过程,对其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补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本文认为有三个问题存在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不公,一是目前补偿标准不合理,二是补偿范围太狭窄,三是房屋评估机制不完善。这三个问题都会涉及到最后补偿金额的确定,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的比较法借鉴。该部分分别对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征收制度进行介绍,发现这几个国家在征收决定过程中注重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并不是由政府决定最终结果,而是赋予了法院以最终决定的权力。同时这些国家确立的补偿原则,并不仅仅是补偿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还会补偿被征收人的间接损失,甚至是与被征收房屋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的损失。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的建议。其中对于公共利益的不足,本文建议在我国建立公共利益的程序界定机制,尤其是要赋予法院的最终决定权;对于听证程序的完善则是在立法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以及对听证过程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在完善补偿方面,建议我国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确立补偿数额,同时建立最低面积保障制度和最低总价保障制度,同时对征收房屋的评估方法,设置更加合理的机制,以使评估结果更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