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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土地作为现代农业的生产要素必要要求能够进行市场交易和自由流转;而作为我国农民事实上的主要社会保障手段,土地的交易和流转历来却是受到限制和管制的。围绕如何实现和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这一根本目的,结果却产生了完全相反的理论与实践。因此,从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当前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归根结底也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解决土地权利的分配问题,而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要确立和保障这种新的土地权利分配格局。进一步而言,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在于打破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身份限制,而解决土地流转身份限制的关键则在于解决土地经营和土地收益的分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的试点和示范表明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不仅符合现有土地法律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而且也能够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需要。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能够从法律理论和操作规范上解决有效分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的主要问题,而且土地信托框架下的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满足市场引导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能够解决土地关系长期稳定与农村人口不断变化的矛盾、能够解决当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能够为土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奠定法律基础。总之,土地信托对当前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非常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当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也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在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的结构同时,也要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土地信托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和收益预期。地方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实践经验表明,我们还迫切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存在的产权、契约规范、土地管制、权利登记与公示、信托中介机构管理、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问题寻求解答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