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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中国强政府的背景下,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形成了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建立起来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通过对上海市三个提供社工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罗山会馆、阳光社团、乐群组织的考察和比较分析,进一步阐述了这种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式关系,并且对合作的类型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笔者发现,罗山会馆与政府之间建立的是社区服务式契约合作,阳光社团与政府之间是指定服务式合作,而乐群组织与政府之间是项目服务式契约合作。建立在不同合同基础上的三种社团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施加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此带来的社团活动和运行的结果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政府对于罗山会馆的态度经历了从支持到淡化的过程,以致罗山会馆缺少资金投入,目前面临着生存危机;政府全权决定的阳光社团,其活动完全受到政府的限定,在运行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自主性问题;政府对于乐群的影响是间接介入的,在这种关系下,乐群组织实现了生存与自主的平衡发展。对于这三种合作关系的划分和考察进一步细化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研究,同时对于如何平衡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