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源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又与之有很大不同。这些变化可能便利了债权人,但却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所要达到的可操作性、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探讨。本文用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案例论证等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特别是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这部分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从该制度的制度源起及发展、性质、价值与功能三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概括阐述。本文通过对代位权性质的分析,认为其具有“法定”管理权性质。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从而保全债权。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研究。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应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传统民法上无资力要件的舍弃、对行使客体的紧缩限制、对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忽略等,使得我国立法有关代位权行使要件的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的认识。第三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笔者在分析关于行使范围的两种主张的利弊后,指出确定代位权行使范围时,不应单纯以“代位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或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应坚持在有保全债权必要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笔者论述了学说和各国立法关于代位权行使方式的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增加迳行方式,允许债权人在诉讼方式和迳行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五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及次债务人均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因此,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第六部分: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前文分析基础上,从代位权行使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效力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并拟定了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