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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加之国际民间组织蓬勃发展的影响,我国各类民间组织逐步发展起来了。占我国民间组织总数18.17%的体育民间组织,虽然数量庞大但是真正开始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展示自己是在2005年,发展较为缓慢。基于此,本研究重点关注于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可持续性,以约翰·霍金斯全球公民社会指数中的可持续力维度的四类指标,(即运营收入、政府支持、民众参与力度和法制环境)为依据,探讨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是否具备保证其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源,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促进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措施。本研究首先对体育民间组织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隶属于非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自治性、自愿性以及互益或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具体主要包括法定体育民间组织、草根体育民间组织以及准体育民间组织三种表现形式。之后研究选取“体育新苗培养(慈善)基金”这一特定的体育民间组织中成熟的项目“体育新苗公益万里行寻找体育新苗”进行可持续能力的个案研究,经过分析得出: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自我运营收入十分有限,虽然高于国内平均水平,但与国际相比相差极大;从政府的支持力度来说,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政府支持力度大约为20%左右,低于国内与国际的平均水平;由于我国民众的公民社会意识的薄弱,体育民间组织的社会认同也较弱,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民众参与度仅为0.13%,这与国际的平均水平比起来十分悬殊;从中国的法律环境来说,不论是需求还是供给都十分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研究提出要实现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完成体育强国的目标,就要首先采取加快体育社团改革、大力发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加强体育基金会内部制约的不同策略发展三种类型的法定体育民间组织;还要规范草根体育民间组织建设;加快准体育民间组织的转变,以增强体育民间组织力量,解决自我运营收入较低的问题。其次要转变政府观念,加强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培育与扶持。最后还要完善法律法规,为体育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