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逐渐增多。而由第三人侵权时引发的工伤事故系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工伤事故,其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和民法两大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受害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索要侵权损害赔偿。本文从实践中三个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分析比较并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处理工伤事故时的工伤赔偿与责任承担模式,结合目前我国工伤立法及司法救济现状和缺陷,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救济模式。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评析引出问题。从三个性质相同、但法院判决截然不同的的案件入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为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责任承担模式分析。比较研究各国工伤救济模式,并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完善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责任承担的的法律思考。基于工伤事故的双重属性、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能够充分发挥侵权损害赔偿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及能够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考虑,提出了选择补充救济模式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