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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谋犯,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因实施通常是犯罪预备的谋议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基于法律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既遂形态。该定义是在已有的阴谋犯的定义基础上比较后作出的选择。结合上述对阴谋犯的定义,对阴谋犯可作如下定位:阴谋犯是一种犯罪既遂形态;阴谋犯是法定犯;阴谋犯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阴谋犯是一种法规竞合犯的形态。阴谋犯在我国刑法中有其存在的刑法根据。我国79 年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之“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所构成的犯罪是阴谋犯,1997 年经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再专门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有三个条款所规定的策划犯,即我国现行刑法第103 条中的阴谋型策划分裂国家罪、第104 条中的阴谋型策划武装叛乱、暴乱罪和第105 条中的阴谋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罪。阴谋犯的一般司法适用是指对经抽象各种具体阴谋犯而成的阴谋犯的一般性问题的司法适用。阴谋犯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阴谋犯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阴谋犯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阴谋犯的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就实行特定犯罪进行谋议并达成了合意的行为。阴谋犯存在未完成形态。阴谋犯的罪数在特殊情况下存有争议。阴谋犯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存有以下缺陷:如立法的规定不能反映立法原意;立法用语的含义不明确;立法内容有遗漏等。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就是:借鉴相关立法例,将有关涉及阴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定,准确表达立法原意;借鉴现行国内有关立法例,将“策划”等术语的含义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借鉴现行国内有关立法例,弥补我国关于阴谋犯之现行立法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