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危害性评价在实践中遇到困境不仅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价值的错误认识和不准确的定位,还根源于社会危害性概念内涵本身不够明确且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修正社会危害性理论并使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无数刑法学人孜孜不倦研究的热点。本文分为四章,研究的具体思路为:首先,从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论质疑出发,通过分析质疑产生的原因,提出明确社会危害性理论内涵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我国刑法中其它相关理论之间关系的分析指出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存续的合理性;接下来,借助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来考察社会危害性,以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提供要素依据,提出应借助违法性理论来丰富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内涵;最后一部分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以借助类型化的思维解决社会危害性评价在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并尝试为社会危害性评价提供了具体的分析程式。第一章集中整理了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论质疑,即社会危害性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社会危害性由刑事违法性决定而无独立的存在价值、法益侵害说相比社会危害性理论而言更具有优越性等。本章的第二节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分析了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从外在来看,是由于论者过分地夸大形式理性的作用、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价值存在着错误认识以及忽视了社会危害性概念内涵的历史演变;从根源上看,则在于社会危害性概念内涵本身不够明确,以及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机制。并在本章的最后,提出文章想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危害性应当如何证成。第二章试图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必要性方面,从社会危害性评价与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和回应民意之需要的角度进行论证;在合理性方面,则主要针对首章的理论争议问题一一分析了社会危害性与相关理论之间不存在冲突,甚至是互相依托、互相补强的关系。第三章主要借助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考察社会危害性,并通过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即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和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的演变,提出应以违法性理论丰富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内涵,并据此明确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的结果方面要素、行为方面要素和主观方面要素等,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具体判断提供了要素依据。第四章在前三章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尝试论述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进行具体地判断。本章伊始,在上文社会危害性评价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内部逻辑顺序和结构;第二节在反思传统概念思维局限性的前提下,提出可借助类型化思维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并总结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程式,试图为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提供方向指引。即为了使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更具备适应能力和可操作性,可以借助类型化思维,遵循“社会危害性的预判——构成要件的规范论证——案件事实的重新建构”的基本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