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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它是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的产物。在西方,利益集团在政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对立法的影响也由来已久。“在美国,游说活动和立法一样古老,而利益集团也与政治一样古老。”利益集团代替个人直接介入立法,是立法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利益集团开始大量出现,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利益集团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均与西方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决定了我国利益集团及其对立法的影响也与西方存在较大的不同。借鉴西方经验研究我国利益集团与立法的关系,一方面防止或制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干扰,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利益集团对立法的积极作用并最终实现立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利益集团的概念、产生的条件以及西方利益集团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利益集团与立法之间关系的一般理论。西方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公开运动、和平示威、影响选举等途径和手段影响立法。在多元民主体制下,各个利益集团争向对立法和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消极方面。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第三部分我国利益集团及其对立法的影响。本文在这部分阐述了我国利益集团产生的基本背景和条件、我国利益集团的基本特征、基本形态和种类,以及我国现有利益集团存在的法律空间等问题;还重点阐述了我国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以及我国利益集团参与立法的积极意义;最后用西方利益集团理论对我国“两税合一”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规制利益集团以实现立法公正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本文对规制我国利益集团及其立法影响提出的应对措施。本文的结论是,由于受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制约,我国的利益集团还不发达,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发展很不平衡,由此决定了我国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也不均衡,表现在强势利益集团垄断立法话语权,而弱势利益群体由于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在立法过程中的表达严重不足,利益集团对立法的积极意义还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必须对我国利益集团及其立法影响进行规制,实现利益集团与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最终实现立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