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乔丹”商标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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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豪”商标案刚刚平息,“乔丹”商标案又风云再起,名人的姓名屡屡遭抢注,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名人姓名权较传统意义上的姓名权更具有财产性,因此吸引着许多市场主体“傍名人”以赚取利润。一般来说,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傍名人”的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会因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姓名权而被禁止或撤销。但是,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注册商标时,审查主体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会出现漏网之鱼,其中的部分商标在市场主体借力发力及后天的悉心培养下,知名度逐渐提高,甚至比原来名人的姓名的影响力更深远,发展成为驰名商标。对于这种商标先注册行为,一方面,其确有不当之处,是在搭名人的便车;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该行为毕竟体现了一个市场主体在商业方面的敏锐性,其存在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如果对这些驰名商标也按照普通商标的相关规定全部撤销,而不考虑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投入,不仅会浪费社会资源,而且还有失公平。另外,姓名具有重复性高的特点,它不具有专有性,不能因为一个人已将某些文字排列组合之后作为名字使用,就不允许他人再将这些文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国外,已有立法将名人的姓名权列入公开权等来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制度,在处理名人姓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上还存在着不足。本文将结合“乔丹”商标案,提出“嫁接理论”、规定合理的除斥期间等建议解决名人姓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利冲突。目的是既能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商业才华,促进经济的发展,又能使名人的姓名权得到有效保护,使二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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