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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将债的观点引入到税法中,用私法的合理成份来完善税法理论,消弥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的对立,以私法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为支点,来反思并进而修正和完善我国传统税法研究与实务操作,培养民众纳税意识,促进政府文明征税,致使纳税人权利得以有效保护,国家征税权也得以真正实现。 本文除引言和后记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公法私法化的趋势,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从课税理论依据、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具体制度三方面阐述其私法化的体现。 第一部分通过对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以及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趋势的介绍,表明公法私法化是指传统的公法关系减弱自身的强制命令色彩,并借鉴私法的制度和观念,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公法目的。以此为本文的税法私法化变革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课税理论依据的私法化,分为四节。第一节从国家与税收的起源出发,分别阐述了我国传统税法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起源学说和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前者是权力与权利的脱离和冲突,后者是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和契合,主张以后者中的合理因素——“契约精神”对前者加以修正。第二节对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理论——公共需要说和税收交换说加以介绍。公共需要说认为财政支出满足的是私人通过市场交换所无法满足的公共需要,而税收正是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支出的物质基础。税收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两种学说都反映了“交换”、“对价”和“权利义务等量”等来源于私法自治的观念,都体现了以“自由、平等和仅利”为内涵的“契约精神”,都为解释征税的原因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第三节提出我国长期坚持的国家分配论由于只是从国家的角度,而不是从个人的角度去考虑税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合理性。在第四节中首先阐述了作为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税法的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及其涵义,并提出我国借鉴公共需要说和税收交换说不仅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而且也更符合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