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迅猛发展和物流经济的勃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自诞生以来,一直呼唤着法律上的国际统一。然而,由于各种运输方式受制于装备水平、风险程度乃至地缘政治等因素,所适用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在制度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法律冲突表现的尤为突出。虽然联合国、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在此方面已积极探索,但迄今为止仍未能形成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极大地制约了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发展。本文从海商法和多式联运法律的基本理论出发,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寻《运输法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下承运人责任形式的立法沿革和精神內核,同时借鉴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观点,立足最新立法成果,详加研讨和批判。由于草案已明确将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海运领域的“港到港”延伸至“门到门”,并规定了海运前后的承运人责任问题,以及未定域货物责任问题,实际上,草案中的运输合同已经成为包含国际海运在内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因而草案下的承运人业已演变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比较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诸多渊源,本文将草案下承运人责任形式认定为最小的网状责任制,并据此提出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三层次理论。此外,为进一步加深对承运人责任形式内涵的阐释,本文还着力研究了几个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草案包含的运输类型、草案与其他国际单式运输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海运履约方制度之设计对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影响。并对草案制度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个人见解。最后,本文还提出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初步法律框架。希望能对国际以及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