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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维护当事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保护弱势方当事人利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货物优先权制度足海事优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等特定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但就我国而言,对货物优先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者尚属空白,笔者选取这一题目,希望通过考察各国和国际立法,加以学理论述,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本书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货物优先权这一制度的概述,包括货物优先权的含义、特征、性质及其历史发展;第二章探讨货物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考察了货物优先权的标的、担保的债权范围、受偿顺序及其行使和消灭;第三章论述货物优先权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分别讨论了货物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海上货物留置权、扣押船载货物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第四章通过前几章的论述总结出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事优先权制度规定的缺陷,并有针对地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结论。海事优先权并不等同于船舶优先权,海事优先权制度还应当包括货物优先权的相关制度。货物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以保护特定债权的海事请求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在这方面仅有船舶优先权制度以及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并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了扣押船载货物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也是不全面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当设立货物优先权制度,以健全海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