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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下土地政策短板的出现和国家城市化规模的扩张,农村现有的土地格局又将面临剧变:一方面,城市化的扩张要求将临近城市的农村土地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另一方面,农民自己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出发,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多种形式的流转。囿于农民个体自身的弱势,欠缺对征地以及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带来的风险的抵御能力。而村委会作为伴随农村土地制度演变而产生的、植根于广大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维护村民土地权益、维护正常土地流转秩序的重要一环。村委会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着对农村集体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角色。同时,由于集体概念的模糊性,村委会实际上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授权,广泛地参与到农村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担任了“集体”的代表、土地监管者、政府助手、服务者以及市场主体等彼此存在矛盾的角色,甚至在个别征地案件中,村委会成员背弃了自身原始角色定位,协助暴力迫害被征地村民;在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案例中,村委会也没有能做到维护集体权益的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要求,反而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私自进行土地流转,严重损害了村民集体的权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村委会缺乏独立性,同时扮演着多重的角色,不能发挥制度设计初衷之作用,再加上监督的乏力,村委会成员容易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欲重塑村委会之角色,亟需在法律上明确村委会的职能定位和角色序列,保证村委会运转财政的相对独立,加强民主监督等。更深层次的改变,则需要对政府对土地征用等大环境进行改革,将农村土地征收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减少村委会的正常履职的根源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