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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一”是庄子重新理解和认识事物的过程,“平等”是庄子通过“齐一”得出的结论。本文围绕这一主题从三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物物平等。这里的“物”特指,人之外不以为人之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包括,山川河流,日月星辰,飞禽走兽等。物物关系集中讨论的是,万物在外观、习性等方面虽然不同,每一事物都有其特点。庄子却从“以道观之”的角度,演绎出万物统一的平等。第二部分,物我平等。将前一章所讨论的客体之“物”与作为主体之“我”的关系进行了阐释。客体之“物”与主体之“我”同样经历了“齐一”这一过程。在此期间,作为主体的“我”被庄子进行了消解与重构。同时,主体之“我”与客体之“物”达到了和谐与统一。而庄子抵达的“与物为春”的境界恰恰是主体与客体之平等的表现。第三部分,人我平等。这一章所讨论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平等的可能。同样庄子通过“齐一”对主体特有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发现主体之间的不平等除了生理结构和客观存在的差异,更多的矛盾来自于不同的认识。因此庄子提出了“莫若以明”的再认识手段,将“齐一”这一过程运用在了人我关系之中。当种种对立之范畴开始消解,主体与主体之间走向了庄子意义上的平等。庄子的“齐一”思想可以说是“道”这一本体论根源的延伸,而“道”作用于万物的表现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