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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土地法》,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比较系统的土地法典。这部土地法是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时期,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36年正式施行。从公布之日算起这部法律在中国大陆存在了19年。1949年后,国民党政权在台湾的土地政策,仍然延续这部法典的基本精神。本文分四章对这部法典的制定情况、基本内容及其实施情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分析《中华民国土地法》的指导思想、社会基础及立法过程。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执政理念对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有重要影响。孙中山与蒋介石作为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两个人,因此他们的思想,对制定这部法典的影响应该值得重视。当时旧的封建王朝制度刚刚结束,新的社会制度尚未健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阶级分化,土地问题凸显的社会状况,客观上促成了这部法典的制定。第二章是对《中华民国土地法》文本的分析来考察这部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制定过程中,参照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土地政策,所以在形式上这部土地法的文本内容中的很多方面,已经与当时许多西方先进国家的土地法开始接轨。《中华民国土地法》作为反映当时国民党农业经济政策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其文本条款就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故文本分析是很必要的。本章从文本出发分析这部土地法对自耕农、佃农的一些政策。也分析了这部土地法里面关于土地产权政策的内容,对民国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是以往学者所忽视的,所以有其研究价值。第三章主要分析这个法律的推行实施情况以及在地方上的实践。《中华民国土地法》1930年颁布直到1936年正式施行,这与制定这部法律的复杂性有关,也与当时各阶层间利益分配的博弈有关。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时期中国政局并不稳定,所以这部法典在中国公布后,只是局部地区的、试验性的施行。故本章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陈诚“鄂西土改”和蒋经国“赣南新政”说明了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时期由于内政不修、外患不断,这部土地法即使是在“能吏”的推行下,虽有一些成绩,但整体效果也不理想。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土地政策,说明了国民党中央政府在推行土地法时,与地方实力派博弈中的互相妥协。安徽“乌江”和青岛“李村”农业示范区则说明了一些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研究所、社会组织、热心人士虽然认真推行《中华民国土地法》的精神,为改良农村经济、政治生态进行了探索,也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缺少群众基础并没有产生很大效果。所以这部土地法在地方推行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最终没有解决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这部土地法的颁布推行,并没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这部土地法的颁布、实施没有满足农民对土地需求,成为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章是以现代化史观审视这部土地法,对这部法典进行评价。一方面分析这部土地法在大陆推行不成功的原因;另一方面分析国民党到台湾后,根据这部法典的精神进行土地改革,取得一定成绩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出这部土地法到台湾后,仍然延续大陆时期的改良性质,但这部法典到台湾后,其执行环境和执行力都已改变,不同于大陆时期,故其执行效果也与国民党大陆执政时期各异。通过以上对这部土地法的解读,力求对这部法典做出客观评价。